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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台、展板等展示设计的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5-03-30     浏览:728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展台、展板等展示设计也会受到众多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展台、展板的搭建往往体现了组织者或者参展者的个性,其总会综合声、光、电等多种媒介,以期吸引众多的参观者。因此,展示设计可能成为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或者模型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建造展馆或者布置展台需要使用相应的建筑材料及技术,这些可能会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展示中使用的相关模型以及他人的合法作品也具有著作权等权利;如果使用多媒体或者网络方式展出或者演示展品,多媒体中会涉及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国际展会的实际情况分析,展示设计侵权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参展商拷贝其他参展商的展台设计,稍加修改而成为自己的设计;另一种情形较为复杂,牵涉了展台设计搭建商的利益。参展商往往选择招标方式让他人提供展位设计的图纸,收到竞标的图纸后以各种借口不让竞标者的方案中标,之后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计图纸或者方案提交给第二方抄袭使用,或略加修改予以使用,或者参展商在使用展台设计搭建商的设计图纸方案后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近年来,展示设计的剽窃现象非常严重,展览公司则饱受侵权之苦。当然,从当前实践分析,该类纠纷的症结不在于对展示设计属于哪种知识产权的争议,而在于原告是否能举证证明其系权利人、被告的展台等展示设计与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纸是否存在大量的雷同即“实质性相似”以及被生是否接触或者如何接触到该图纸,即判决是否侵权的原则是“作品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如北京思德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诉士晖科耐尔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北京艾斯笔特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就属于该种情形。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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