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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展示公司应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

发布日期:2015-07-15     浏览:1089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展览展示公司与参展商签订参展合同,可就参展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的约定。我国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对参展合同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提供了指导性的意见。如《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6条规定:“展会主办单位应当在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包括:(1)参展商应当承诺其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知识产权;(2)参展项目如经展会主办单位认为涉嫌侵权,且参展商不能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的,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3)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者由负责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拒绝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时,展览展示主办单位可以收回参展人员参展证件或者取消参展商当届参展资格。(4)与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其他内容”《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参展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1)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2)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3)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从上述法律规范分析,展览公司应在参展合同中明确发生纠纷时的处理程序以及参展商侵犯知识产权或者不遵守相关规则时可采取的制裁措施。
  除此以外,展览展示公司可在参展合同中规定参展商违约时的责任条款:
  (1)参展商如若被有权机关确认在展会上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则不但需对知识产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也需向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参展商拒绝执行遮盖、撤展等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如若因参展商的行为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展览展示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对参展商享有追偿的权利。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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