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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所涉世博会标志

发布日期:2015-07-21     浏览:1248   发布者:欧马腾编辑

  为加强对上海世博会标志的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
  1.世博标志专有权的产生
  《条例》并未规定世博标志专有权需以申请、登记作为产生的条件,其仅在第7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此处的备案虽系世博标志权利人的法定义务,但其性质显然不同于申请与核准,也区别于登记及注册,备案意味着标志一旦选定,国家即确认了该项权利,由此可见,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是基于行政法规所直接产生的权利。
  2.世博标志专有权的范围
  根据该《条例》第2条之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包括:“(1)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机构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译名和缩写,下同)、徽记或者其他标志,(2)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或者其他标志;(3)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的名称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4)国际展览局的局旗。”显然,相对于《特殊标志管理条例》规定的展会标志,世博会标志的范围更为广泛。
  3.世博标志专有权的权利人及维护人
  根据该《条例》第3条之规定,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系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就国际展览局局旗而,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组织机构和国际展览局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申办报告》、《注册报告》和国际展览局《关于使用国际展览局局旗的规定》确定。
  上海世博会组织机构则包括组委会、执委会、事务协调局等系列组织框架。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作为上述组织框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世博会标志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并作为权利人开展具体工作和维护合法权益。
  4.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根据《条例》第4条、第5条之规定,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即属于侵权行为。所谓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1)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2)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服务业中;(3)将世界博览会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商品。
  《条例》对世博标志专有权予以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世博会域名并未列入保护范围。该规定第8条第4款明确:′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属于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2002年5月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又把奥林匹克域名与中国奥运会商用徽记一起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请了行政保护。显然,奥运会的域名可受到该规定的保护,但世博会的域名却无法如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域名那样可受《条例》的明确保护;其次,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也极为狭窄,仅针对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标志,显然无法适用于其他的展会。当然,我们在建构我国展会标志保护规则时,上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可提供积极的借鉴。


原文来源于www.omat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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